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党校高校科研机构,玉溪师院科研处:
《玉溪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社科联党组会和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8月9日
玉溪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资金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社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中共玉溪市委办公室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4〕92号)和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省、市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社科专项资金管理的经验做法,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科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玉溪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项目资助资金,分为社科课题研究、社科普及、社科组织管理服务、社科人才培养和新型智库建设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 社科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社科专项资金应主要用于我市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玉溪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和社科普及项目、社会智库建设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社科普及、社会智库建设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明确各方权责,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社科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社科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社科专项资金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四条 “社科专项资金”应依据市社科联年度项目计划,按照相关程序申报,经专家评审、市社科联审批后下达使用。
第五条 “社科专项资金”由市社科联负责管理,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社科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社科课题研究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年度项目。
(二)项目资助标准:重大项目,每项资助30000—50000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0000—20000元;年度项目,每项资助5000元。
(三)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稿费等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档案查阅)、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调研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市内外调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等费用。其开支标准应当按照《玉溪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禁止重复报销差旅费(既在单位报销,又从项目经费中报销)。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玉溪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参与咨询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咨询费。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7.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8.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9.稿费:指按规定、标准支付给课题撰稿人的稿酬。稿费发放不得超过课题经费的40%。
(四)成果鉴定费: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鉴定专家的劳务费、资料邮寄费、召开评审会等。由市社科联负责组织并核定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五)社科成果转化费。指通过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向社会公开社科研究成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资助少量优秀社科成果公开出版发行,每项资助控制在10000元以内。与媒体合作公开刊载优秀社科成果所发生的费用。由市社科联组织编印《年度社科课题研究报告》等的费用。外聘社科专家提炼优秀社科成果、形成《社科成果专报》所支付的稿酬,根据最终稿件的字数,每篇控制在300—750元。
(六)重点课题、重大课题征集费和鉴定费。指重点课题、重大课题申报前开展的课题征集活动和组织社科专家进行课题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经专家鉴定,被采用的重点课题、重大课题提供者,每项予以100元的劳务费;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控制在600—800元。
(七)立项评审费。指对项目申报书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每位评审专家的劳务费控制在600—800元。
以上(四)(六)(七)款中,参与鉴定(评审)的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云南省公务员参加各类评审活动若干规定(试行)》,不得领取本单位、本系统组织管理课题的鉴定(评审)费。
第七条 社科普及宣传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重点资助社科普及宣传示范基地建设:
1.市级社科普及宣传示范基地项目,每项一次性资助40000元;
2.被认定为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每项一次性配套资助25000元;
3.每年资助省市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开展活动(科普周、科普讲座等),每期资助3500元。
(二)支持党校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社科普及宣传活动,每期资助3500元。
(三)玉溪社会科学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对网站采用的稿件,参照国家稿酬支付有关规定,视稿件质量和字数支付稿酬。
(四)编辑出版反映玉溪经济社会发展的社科普及读物所产生的费用。资助部分有质量的社科普及读物公开发行,每项资助控制在10000元以内。
第八条 社科组织管理服务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资助党校高校科研机构和市属社科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学术活动和社科普及项目,每项3000元—5000元;
(二)支持申报举办省社科联学术年会玉溪分会(论坛),对成功申报的单位一次性资助10000—20000元。
(三)资助社科学会申报省级及以上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成功申报一项资助5000元。
第九条 社科人才培养和新型智库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外请全国、全省知名社科专家学者参与玉溪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课题研究、评估、咨询和服务的费用。其标准采取一事一议、逐级申报审批确定。
(二)外请全国、全省知名社科专家学者到玉溪开展学术交流或授课的劳务费。其标准按有关授课费的规定执行。
(三)资助玉溪社会智库课题研究。其标准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四)推进市级社科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建设。
(五)编辑玉溪新型智库文辑。
第十条 其他需要资助的项目,由市社科联研究决定。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与拨付
第十一条 社科专项资金纳入市社科联“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管理,视资金开支额度,分别由市社科联党组、主席办公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审定。市社科联办公室负责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社科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社科课题研究项目资金的审核,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二)社科课题研究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时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第一次拨付30%作为研究启动费用,第二次拨付在启动费拨出、第一次年度检查合格后进行,拨付40%,其余3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年度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第一次拨付项目经费的60%,其余4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剩余资金。
(三)成果鉴定费、社科成果转化费、立项评审费和重点课题、重大课题征集费及鉴定费,按程序报审,依标准适时拨付。
第十三条 社科普及宣传示范基地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对市级社科普及宣传示范基地项目一经审定,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
(二)对被认定为省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的(以省社科联文件或认定证书为准),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
(三)对省市级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开展活动(科普周、科普讲座等)、党校高校科研机构开展社科宣传普及活动的资助,一经审定,一次性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对玉溪社会科学网站建设、管理和维护的费用,按规定拨付。网站采用信息稿酬,按年支付。
第十四条 社科人才培养和新型智库建设项目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一)外请社科专家学者的费用,依据审批确定的费用,由市社科联直接支付。
(二)外请全国、全省知名社科专家学者到玉溪开展学术交流或授课的劳务费,按相关授课费的规定审核,由市社科联直接支付。
(三)资助玉溪社会智库课题研究,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审核拨付给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
(四)对市级社科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予以资助。资助经费拨到研究基地和创新团队所在单位。
(五)编辑玉溪新型智库文辑的费用,由市社科联直接支付出版单位。
第十五条 符合规定领取的鉴定费、咨询费、评审费、稿酬等费用应通过本人工资卡、公务卡支付。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者,市社科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者(指项目负责人因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完成的),市社科联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七条 社科专项资金实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制。
(一)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自主支配使用项目资助经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市委的实施办法。
(二)项目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资助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项目资助经费的预决算审核,检查各项开支情况,妥善保存资助经费账目的单据,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市社科联的检查。
第十八条 市社科联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管理,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当年经费结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报市委办公室、市纪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市社科联年度预算的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社会科学项目经费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若上级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