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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工作规则》的通知
2018-03-07 16:15:12

各部、室:

《中共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工作规则》已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玉溪市社科联党组

2016年1月11日

中共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

工 作 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玉溪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简称“党组”,下同)工作,更好发挥党组在市社科联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决议决定在社科工作中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省委、市委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组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市社科联的贯彻落实,把握社科工作正确方向;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确保党组的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

(四)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市社科联领导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相统一,把党组的主张通过法定、民主程序转化为市社科联领导班子的决定。

第三条 党组必须服从中共玉溪市委领导,在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委宣传部等市委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第五条 党组讨论和决定市社科联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党组坚持贯彻党管干部原则,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和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市社科联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培养选拔机制,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党组坚持贯彻党管人才原则,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人才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条 党组要加强对市社科联机关统战工作和工会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市委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 党组要认真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市社科联机关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其他党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党组要加强对市社科联党支部工作的指导。

党组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第九条 党组及其成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按照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严格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干部若干规定》、《云南省从严从实管理党员若干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十一条 党组必须坚决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和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党组每年至少向市委作1次全面报告,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某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情况,要进行专题报告。

第十三条 党组对有关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要根据需要充分征求本机关党支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重要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成员要认真执行党组集体决定,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以党组名义发布或者上报的文件、发表的文章,党组成员代表党组的讲话和报告,要事先经党组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党组成员署名发表的与工作有关的文章,要事先经党组审定或者经党组书记批准。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发表的个人意见,要符合党组决定精神。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六条 党组议事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议事内容如下:

(一)市社科联全局性的问题;

(二)党组成员分工、调整等问题;

(三)干部人事任免,包括科级干部任免、推荐考察、奖惩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

(四)社科研究、社科评奖、社科普及、社科书籍印制等实施方案的审定、资金的安排,资金较大的办公用品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

(五)重要事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制定与修改等。

(六)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七条 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党组讨论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十八条 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社科联领导班子成员或部室负责人、有关干部列席,邀请市委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只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和汇报。

党组成员应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严守秘密,不得泄漏。

第二十条  议事决策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二)提前通知。党组会议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参会人员,干部人事议题视情况适时通知。

(三)充分讨论。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

(四)逐项表决。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党组成员应当对议题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和理由。

(五)做出决策。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实行党组成员一人一票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对重要问题的决定,若与会党组成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因故未参加会议的党组成员,由书记或指定专人向其通报会议决议。

(六)形成纪要。党组会议决定事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党组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并按照规定存档备查。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

第二十一条 党组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党组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市委反映,但在党组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建立党组决议督办检查报告制度。党组成员必须认真落实党组会议决议,及时督促检查,做好信息反馈。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切实增强政治性、原则性和针对性,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相互监督、促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二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上级安排,也可增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针对以下问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统一思想认识。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的情况;

(五)需要向党组织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个人及亲属的其他有关问题;

(六)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召开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围绕上级确定的民主生活会主题和要求,组织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

(二)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可通过信函、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市社科联党员、干部(含退休党员干部)、市属社科类社会组织和党校高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意见,形成《市社科联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报告》。

党组书记应当向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分别反馈征求意见情况。

(三)开展谈心谈话。党组书记同班子每个成员、党组成员相互之间开展谈心谈话,谈差距与不足,谈自身和对方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谈改进提高的意见建议;党组成员与分管部室主要负责同志之间开展谈心谈话,重点是请对方给自己提意见。

(四)撰写发言提纲。党组和党组成员要深查细找、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深入剖析根源、认清问题实质,提出整改措施。在此基础上,党组撰写对照检查材料,党组成员撰写个人发言提纲。

党组成员要把自己摆进去,主动认领问题。

(五)报审民主生活会方案。会议召开前5天,应分别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申报《市社科联党组民主生活会方案》、市社科联党组对照检查材料和党组书记的发言提纲、批评意见清单。

党组成员发言提纲和批评意见清单,由党组书记负责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包括以下议程:

(一)通报民主生活会准备情况和征求意见情况,并作动员讲话;

(二)书面通报上一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党组书记代表党组作对照检查;

(四)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五)出席会议的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讲话;

(六)会议总结。

第二十七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应邀请市委分管领导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领导参加;可请市社科联机关县级干部列席。

第二十八条  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我批评要敢于解剖自己。要聚焦民主生活会主题,联系思想、工作、生活和作风实际,把自身存在的问题讲清楚,把问题根源讲透彻,把整改措施讲具体。党组书记要带头开展自我批评。

相互批评要坦诚相见。应本着对组织、对同志、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直截了当开展批评,指出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情况(会前准备、开展批评、制定整改措施等)应通过一定方式向干部群众通报。

会后15日内,应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上报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附党组整改方案、党组对照检查材料和党组成员个人发言提纲、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以及民主生活会情况通报)。

第三十条  对党组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应纳入整改内容,建立详实明晰的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抓好整改;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实行销号管理。

应以党务公开等方式在会前征求意见范围内公开整改清单兑现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党组成员都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六章  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党组成员、市社科联机关县处级干部和部室负责人组成。组长由党组书记担任。

第三十三条  根据市委的学习要求,制定年度学习计划,明确学习重点,细化学习内容,落实重点发言人。

第三十四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研讨不少于1次,可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每年撰写学习体会1—2篇。

第三十五条  党组成员应带头学习,带头讲党课、做辅导,带动党员干部学习。

第三十六条  党组应及时向市委及其工作部门上报学习情况,向机关党员干部通报学习成果。

第七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理论武装。

党组成员应按时参加中心组学习、领导干部时代前沿知识讲座,做好学习笔记,撰写体会文章;参加云南省领导干部在线学习,按要求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三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讲真话,办实事。

第三十九条  党组成员必须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党组成员必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下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讲求实效。

第四十一条  党组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四十二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社科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和任务分工,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并按照职责推动落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社科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十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市社科联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开会议作专题研究。

党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党组成员应每半年与所分管的干部、部室主要负责人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活动。

第四十四条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党组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党组书记每年亲自上党课不少于1次。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人、财、物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第四十六条  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第四十七条  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第四十八条  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九条  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五十条  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健全完善市社科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党组应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市社科联办公室具体负责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五十三条  党组每年向市委和市纪委专题报告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指示、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不认真履行从严治党责任,造成本单位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五)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中央精神、党组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八)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责任的。

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建议市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玉溪市社科联党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玉溪市社科联办公室  

              2016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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