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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多元调解化解机制 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25-12-15 10:27:56

□ 张冬

建设法治政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行政复议体制”“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 年)》进一步部署“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任务,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完善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机制。”这为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指明了方向。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行政争议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单一化解模式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构建多元调解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实质性化解,成为深化法治政府建设的关键举措。玉溪市积极探索“府院联动、多元协同、源头治理”的行政争议化解新路径,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有益实践。

构建协同高效的运行体系

多元调解化解机制不是简单的各部门职能叠加,而是需构建“府院联动、检调对接、社会参与”的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一体化运行体系。

首先,要明确职责分工,明晰权责清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解决行政争议,同时通过个案监督纠错倒逼法治政府建设;人民法院负责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人民检察院参与行政争议的协调化解,依法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信访部门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复杂案件进行协调和疏导;各行政机关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参与调解化解工作。

其次,要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行政权与司法权、检察权良性互动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玉溪市在全省率先实现市、县、乡三级行政复议便民服务网络全覆盖,75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均挂牌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打通了复议为民“最后一公里”。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部门和各行政机关之间的信息互通。行政复议机构牵头组织联席协商会议,共同分析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并推动执行,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再次,要完善规则流程。在市政府的主导下,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协调机制。规则应包括启动程序、效力规则、救济措施等,明确规定每个阶段的操作标准和时限,从流程、时效、调解人员资质等多方面加以规范。玉溪市出台《玉溪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办法》《玉溪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并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成效考评。两项制度构建了“阳光复议”和“责任行政”的框架。自制度建立以来,全市网上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363份,2024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9.39%。同时,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以识别和评估在调解化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确保调解化解工作顺利进行。

锻造德才兼备的调解主力军

化解行政争议最终要靠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一方面,要加强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建设。加强对行政复议、法院、检察院、信访等部门相关人员的专业培训。除了及时补充法律知识外,还应注重逻辑思维、判断推理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强化,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确保行政复议、司法审判等能够公正高效运行。各部门间常态化开展业务交流,帮助工作人员了解其他部门的工作流程和经验做法,提升整体工作水平。

另一方面,要构建多元化、专业化的调解员库。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化解工作,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可考虑成立行政争议预防沟通组织,由社区工作者、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律师、社会工作者及人大代表等组成,开展行政争议预防和化解宣传教育,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建立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行政争议情况,协助解决行政争议。通过拓宽选任渠道,吸纳优秀律师、行业专家、退休政法干部等社会力量加入调解员库,进一步优化队伍的专业结构。

聚焦实质化解,实现三重效果的统一

多元调解化解机制的最终目标是“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首先,要强化法治保障,确保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多元调解化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和运作规则,为调解化解工作提供法治保障。确认调解化解结果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环节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确保调解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督评估机构或者组成专家库,定期对调解化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督评估的内容应包括调解化解的效率、公正性、满意度及社会效果等多个方面。通过定期的监督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及不足,以便进行及时调整和改进。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在调解化解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工作失误、违反法定程序的责任情形,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延伸治理触角,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通过社会力量参与和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2025年9月,江川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这起案件民事、行政关系交织,案情错综复杂,仅靠检察院一家很难将行政争议彻底化解。该院联系江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成立工作专班,立足各自职权,分工协作,推动问题解决。最终,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得以发放,房地产公司的建设项目也得以复工,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这一案例充分展现了多元调解化解机制在化解复杂行政争议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共玉溪市委党校)

来源:玉溪日报 2025-12-15 A04版: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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