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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
2023-02-13 09:40:29

聚焦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探索数字经济加速发展的法治路径,为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提供法治保障,是新时代法学研究需重点关注的前沿领域。

数字时代是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高度重视大数据运用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东南大学常务副校长吴刚表示,数字化新阶段要解决好法治化新问题。面对数字技术合规应用、数据要素合法有序流动、数字政府依法建设等一系列融合创新实践,法学研究者要立足国际前沿,开展系统研究,不断开创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法学研究事业新局面。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智慧法治建设。法治日报社社长邵炳芳表示,当前,全面深化政法改革进入新阶段,政法机关要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推进智慧法治建设,通过智慧法治建设突破政法工作效能瓶颈,推动政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江苏省政协副主席、省法学会会长周继业提出,要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政治建设统领法学研究;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法治创新护航科技发展,切实推动前沿数字科技创新成果同江苏政法工作实践深度融合,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创新实践。

随着电子技术、大数据以及算法技术的出现,传统行政正在向数字行政转变。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锡锌表示,从规则层面来说,法律规则是事先制定出来的,但要把人类可以理解的法律规则变成机器可以理解的代码,需要法律人员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这种转移过程本身就是一次新的立法;从理由层面来说,行政处罚需要依据事实和理由,而人工智能算法做决策时,其理由是不公开的;从程序层面来说,在传统法治中进行行政决策需要公开说明理由,并允许当事人申辩,而人工智能依据大数据做自动化决策时,这一程序规则不能得到很好满足;从责任层面来说,法治强调权责必相应,但是在机器辅助决策的过程中,无法厘定错误的根源。王锡锌认为,目前要由形式合法性走向以技术合法性、技术正当性为核心的实质行政法治。要依托专家制衡各种各样的自动化决策技术,在源代码层面审查技术的判断,将技术的判断与传统的形式合法性判断相结合,缓解自动化行政对传统行政法治的挑战。

数据作为第五大生产要素,该如何发挥作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高富平提出,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构建数据基础制度要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深入参与国际高标准数字规则制定,充分实现数据要素的价值。

目前,大数据法律监督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展开。浙江省提出构建全领域、全地域、全范围、全流程的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探索出了一条“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数字检察之路。“从浙江省的检察实践来看,运用‘全域数字法律监督’,是数字时代涌现出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新趋势。这意味着,法律监督将逐渐从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需要构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合理边界,防止权力过分扩张。”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常务副院长胡铭提出,要从基于法定主义的总体思路确定权力范围,厘清以诉讼为核心的大数据法律监督合理边界,以比例原则为法律监督设定合理限度,弥补数字检察系统建设的短板,更好实现以大数据赋能新时代法律监督,实现对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支振锋表示,数据资源的充分开发,需要改变观念、转换路径,从权利保护思维转向互惠互利思维,实现权益保护与秩序维护的双向平衡。在制度层面,需要从概括式数据思维向精细化类型思维转变,通过部门法保障数据开发过程中的数据权益,合理分配数据开发风险。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个人信息概念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但个人信息概念面临范围不确定、去标识化信息性质不明、匿名化信息是否受保护等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提出,个人信息概念之所以不确定,是因为个人信息高度依赖场景,因个人信息识别目标、识别主体、识别概率、识别风险的不同而不同。因此,应放弃个人信息与非个人信息的绝对化区分,将个人信息视为规制信息关系的制度工具,根据具体场景与制度功能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及其规制方式。在监管层面采用“个人信息”“可识别个人信息”“非个人信息”三分法,在司法案例层面自下而上确定个人信息的范围和保护制度,有助于建立模块化的个人信息分类保护制度。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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