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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车在路边停,祸从天上来!交通事故无责任为何还要赔偿?
2023-08-22 10:09:01

引言

对于交强险,大家都不陌生,发生交通事故总少不了报保险,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己无责,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黄先生是某公司的配送员。2020年的一天,他在工作过程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马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以及王女士停放在车位上的小轿车发生擦碰,导致马先生受伤、王女士的小轿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先生负全部责任,马先生及王女士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先生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先生还需后期治疗费5000元。但黄先生只赔付了马先生900元,两人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便诉至安宁市人民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追加了王女士及为其承保的某保险公司为被告。

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起交通事故中,马先生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损失为48868.14元,由王女士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赔偿马先生12000元,扣除黄先生垫付的900元后,剩余的35968.14元由黄先生就职的公司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交强险的赔付具有强制性、无过错责任性的特点,即“无责赔付”,无论交警部门认定机动车是否有责任,交强险都应进行赔偿,且为先行赔付。在多车事故中,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事故车辆为两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机动车,仅有机动车投保交强险,虽然王女士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但与黄先生的损害结果之间仍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由王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无责赔付的金额,因王女士投保的交强险时间在2020年9月17日以前,应适用未修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无责赔付的限额,即医疗费限额为1000元,死亡伤残限额为11000元。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马先生12000元。

对于不足部分,黄先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黄先生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理应由黄先生就职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无责也要赔偿”,这种看似不公平的结果,恰恰体现了法律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保障,交强险制度的实行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赔偿,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保护弱者权益。最后,提醒各位车主,如果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需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来源:云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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