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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百科·普法词条|个人信息权
2022-10-11 17:03:41

概述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此项权利是一种积极性的人格权。

一、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和特征

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其本人的个人资料信息所享有的支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人格权。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1034条第2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权的特征是:第一,个人信息权是具体人格权,是以个人的信息资料作为人格要素而设立的民事权利。第二,个人信息权的客体是个人的资料信息等人格要素。第三,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个人,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四,个人信息权的权利要求是以自我决定权作为其权利基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由自我掌握、自我支配,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和非法侵害。

二、个人信息权的内容

(一)信息控制权

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和控制自己的个人信息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具体来说:第一,个人信息权是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支配权,任何个人对其个人信息都有平等的支配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支配。第二,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和利用。

(二)信息知情权

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查询和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了解相关机构对其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范围、目的等,所作出的同意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也才真正体现了个人对其信息的控制。这种知情不仅发生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阶段,在个人信息被有关机构获得之后,权利主体也有知情的权利,有权知悉相关机构对其个人信息具体的处理状态。

(三)信息利用权

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决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权利人自己利用,包括自己整理个人信息、使用个人信息、在网络上发布个人信息或者通过出版有关著述披露个人隐私信息和家庭信息等。二是权利人有权许可他人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四)信息收益权

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以获取收益。个人信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进行商业化利用,权利人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从而获取相应的经济收益。此外,当他人非法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时,权利人也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并适用获益等同于损失的计算方法获得救济。

(五)信息完整权

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其所直接控制的个人信息内容的完整、正确。该权利包含以下几项内容:一是更正,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所控制的个人信息发生偏差或错误,信息主体通过行使知情权得知此项错误之后,可以通过行使更正权得以更正。二是补充,如果有关部门和商业机构所控制的个人信息发生遗漏,信息主体有权要求进行补充。三是删除,如果有关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所控制的个人信息的特定目的已经完成或者对错误的个人信息并未给予更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权利人有权要求删除该个人信息。如果个人信息的收集超过了必要的时间长度,被搜集人有权要求予以销毁。四是屏蔽,如果就有关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所控制的个人信息的真伪发生争议而政府部门和商业机构拒绝更正的,在此情形下,如果不适合删除,权利人有权要求对该个人信息进行屏蔽,在争议解决之前,相关机构不得继续处理和利用被屏蔽的个人信息。

(六)安全维护请求权

个人信息在被收集者收集之后,如果有可能被他人窃取或者流失,个人有权要求其采取合理措施,以保护个人资料的安全。

三、保护个人信息权的特别规定

1.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条件。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是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是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2.行为人合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不承担民事责任。一是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是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是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合理处理个人信息不构成侵害个人信息权,是法定抗辩事由的规定。

3.个人信息权人享有查阅、复制及异议更正、及时删除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这是对个人信息权人享有权利的规定,是权利人对合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处理者享有的权利。

4.信息处理者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违反信息处理者对个人信息所负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法定的保密义务。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四、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1条、第1034条至第1039条。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转自:学习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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